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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衛生、營養、分子生物、醫學、毒理、農業、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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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