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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
› 第3條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衛生、營養、分子生物、醫學、毒理、農業、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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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與監督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
第5條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第6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
第7條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委員及會議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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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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