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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許可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申請飼料用途許可證明文件者,應由其研發業者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資料,連同資料儲存之光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提供繳納費用證明、參考樣品、檢驗方法及其他補充資料: 一、研發業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其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特性基本資料。 三、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安全性說明書。 四、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及其一覽表。 五、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申請飼料用途許可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基因改造動、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經依法完成田間試驗審查或審議通過及核准種植、養殖之證明文件。 六、國外研發業者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委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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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