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1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漁業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外源基因:指轉入水產動植物細胞之核酸片段。二、基因轉殖:指使用遺傳…第3條田間試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機構(以下簡稱田間試驗機構)執行。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議田間試驗及其相關事宜。
看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