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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7條

經本辦法審核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如供食用者,應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供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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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