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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35條

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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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