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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說明。 三、基準數據。 四、站址、點位圖說。 五、測設日期。 六、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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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