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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受理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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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