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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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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1條
總代理人違反前條規定、編製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不實或未依
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時,除得依
第三十一條
規定辦理外,本會得命令境外基金機構限期更換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本會除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限期更換總代理人,屆期未更換者,得廢止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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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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