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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6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款項收付、基金憑證保管、帳簿劃撥及結算交割等操作辦法,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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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