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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墳墓非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埋 (火) 葬許可證者,不得收葬。 申請埋 (火) 葬許可證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二份。當地主管機關除留存 一份外,並應以一份函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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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