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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18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8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
第十四條
規定。 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
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 U 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不致使該 U 字型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彎曲半徑。 於管之端部切削螺紋時,該管為內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一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端部切削螺紋之管,該管為外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二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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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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