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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33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3條
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孔。但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限制而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不在此限: 一、能進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人孔。 二、能清除結垢物或其他沉澱物之適當大小之清掃孔。 三、能檢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檢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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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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