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41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1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