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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51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1條
實施抗拉試驗時,其試驗片之抗拉強度,應依母材種類分別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一、百分之九鎳鋼、鋁及鋁合金、銅及銅合金、鈦及鈦合金,其在標準容許抗拉應力值以下使用者:依已調降之容許抗拉應力值之四倍之值。 二、前款以外之母材:依母材標準抗拉強度之最小值。 於實施前項抗拉試驗,其試驗片在母材部斷裂時,試驗片之抗拉強度在前項各款規定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熔接部無缺陷者,該抗拉試驗視為合格。 第一項抗拉試驗之不合格原因,為試驗片之母材缺陷造成者,該抗拉試驗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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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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