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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61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1條
對於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熔接接頭,除厚度在十毫米以下之熔接部、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及百分之九鎳鋼之熔接部外,其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有困難之部分,應實施超音波探傷試驗,且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二項規定。 超音波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八「鋼熔接縫超音波探傷試驗法及試驗結果之等級分類」;其缺陷回波高度之領域及依缺陷指示長度之缺陷分類,應在國家標準CNS一二六六八規定試驗結果之分類方法之一類或二類,或以其同等方法實施且具有同等試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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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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