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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3條

適用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就其全長實施滲透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三項規定。 滲透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一「滲透探傷試驗法及瑕疵顯現條紋之等級分類」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實施。 滲透探傷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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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