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66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6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在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分別裝設能保持其內部壓力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安全閥或可替代之安全裝置。但反應器以外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與鍋爐或其他壓力源直接連通,且其最高使用壓力在該壓力源最高使用壓力以上者,不在此限。 安全閥應裝設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體或其附設之管之易於檢查位置,且應使其閥軸呈垂直狀態。 第一種壓力容器有發生易燃蒸氣或毒性蒸氣者,其安全閥應為密閉式構造,或該壓力容器具有以燃燒、吸收該氣體等能安全處理之構造。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5條
看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