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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 第8條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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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第3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4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
第5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第6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第9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第10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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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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