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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1條

外交部 (以下簡稱本部) 經常費及臨時費歲入歲出預決算之編製,由會計 處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由會計處依據預 算法規定,編製預算分配表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依各業務計劃分別實施 內部分配,各主管司、處、室及會計處應負嚴密控制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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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