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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附則
凡未經本辦法規定之事項悉依主計法規之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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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