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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紀商營業資料送金管會參考。 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與其股權變動情形報送本行。 前項所稱主要股東指股東與其關係人合併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關係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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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