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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6條

設立外匯經紀商者,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外匯經紀商名稱。 二、資本總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 三、營業計畫。 四、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六、其他經本行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申請書內容不符本辦法相關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行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之;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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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