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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9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其前項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百八十三日。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經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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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