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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21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原因消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查獲或知悉者,應通報移民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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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