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第5條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5條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居留簽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居留者,免附前項第二款文件。 外國人於大陸地區出生,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應另檢具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