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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8條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驅逐其出國者,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四、出生地證明。 五、入國日期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無國籍人民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子女,得隨同申請居留。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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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