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15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
第四條
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