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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7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時,其投資計畫涉及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應依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判定者,由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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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