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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9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後,應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經核准者,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前項核准函復之內容,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申請取得之土地,其使用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變更及土地開發者,仍應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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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