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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人入國前,應提供之健康檢查證明及入國後之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 項目: 一、大片攝影之x光肺部檢查。 二、HIV抗體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但入國後工作每滿六個月之健康檢查免驗。 五、大麻檢查。但入國後健康檢查免驗。 六、腸內寄生蟲 (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蟲) 糞便檢查。 七、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 八、妊娠檢查。但入國後工作每滿六個月之健康檢查免驗。 九、一般體格檢查 (含精神狀態) 及癩病檢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外國人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增、減或變更 前項健康檢查項目﹐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八款但書之規定,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施行。 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有任何一項不合格者﹐不得辦理入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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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