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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國內應徵人要求須具備之專長,或依 勞工安全衛生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應具備一定資格者,對其所聘僱之外國人 亦應具備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複驗該外國人之專長或資格。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專長測驗時,應徵人持有與應徵職業相當之技術士證 照者,應免其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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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