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第2條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第2條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申請臨時入國者,依本辦法之規定;兼具有我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申請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