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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正當理由,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機組員或空服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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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