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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外國人臨時入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但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一、未備齊前條規定之文件。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四、曾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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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