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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第3條

申請認可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應繳驗原證書,連同中文譯本以及 本辦法所定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件均須經外交部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經主管機關授權駐外單位或 代表之簽證,服務年資證件得由航政機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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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