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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依下列行為辦理 重整: 一、檢驗、測試。 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切割。 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 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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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