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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7條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中華民國國內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國際物流 配銷中心業務,更換所委託之營利事業,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 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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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