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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2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經外交部特准者外,由外交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核簽或核發。 外交部得選擇特定國家,經核定公告後,給予其人民入境免簽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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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