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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附則
無國籍人士持外國政府所發旅行證件申情來華,準用本辦法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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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外國護照之簽證,得以許可證替代之。答證及許可證之式樣,由外交部定之。第20條華僑持外國護照申請來華簽證,適用本辦法有關之規定。第21條香港、澳門及琉球地區,其外國護照之簽證,由外交部另定之。第23條簽證申請應據實填寫申請表,必要時並應提供在華關係人、保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前項申請表及保證書…第24條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費,其他各類簽證之收費由外交部定之。前項簽證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第25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由外交部另定之。第2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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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