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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9條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 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人士 。 前項以受聘僱或投資為由申請者,應檢附中央或省 (直轄市) 主管機關之 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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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