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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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