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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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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