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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5條

外國雇用人或代理人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船員後,應簽訂僱傭契約,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航政機關備查: 一、船員資料名單。 二、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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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