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每人每次收兌之人民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二、收兌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臺灣銀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