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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幣收兌處收兌外幣之匯率,應參照指定銀行買入外幣價格辦理,並將匯率於營業場所揭示之。 外幣收兌處收兌之外幣,應結售予指定銀行並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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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