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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8條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時購買特定貨物及非特定貨物時,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特定營業人就特定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據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 二、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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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