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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 三、航線略圖。 四、保險證明文件。 五、噪音及最大起飛重量證明文件。 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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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