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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0條

外籍航空器在我國境內起降時,應備具下列文書: 一、航空器登記證書。 二、航空器適航證書。 三、飛航日記簿。 四、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 五、載客時乘客名單。 六、載貨物及郵件時,貨物及郵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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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