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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4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飛航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 一、飛航性質。 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 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 四、擬在國境內降落之地點。 五、定期飛航之時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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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