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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6條

申請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飛航者,除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辦理外,其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或出境二工作日前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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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